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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所[2009]9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所[2009]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此文件补充规定第二条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9]9号

已被修订

2009年5月1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二)简要说明:项目情况简介,是否承包经营、是否承包建设、是否内部自建;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涉及的范围、条件、技术标准;

  (三)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

  (四)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五)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六)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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