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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0〕41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公司不再执行定额贴花的通知

09-29 税三〔1990〕41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公司不再执行定额贴花的通知

税三〔1990〕41号

全文有效

1990-10-08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0〕428《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对财产保险合同从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改按保险费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计税贴花,因此,市局财税三〔1989〕3号文件转发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37号通知关于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的规定。应同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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