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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1990〕1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税三〔1990〕16号 我要评论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图书、报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16号

全文有效

1990-05-05

各区、县,开发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现对图书、报刊、期刊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版单位与印刷单位、制版单位之间的付印通知单、制版单等凭证,应由持证双方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二、上述凭证,材料价款和加工费在一起的,应分别按“购销合同”税目,“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如材料价款与加工费划分不开的,全额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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