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企业签订《清理欠税企业责任书》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8]6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加大清理欠税工作力度,确保国家是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市局制定的同欠税企业签订《清理欠税责任书》印发给你们,请自1999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一、签订《清理欠税责任书》的原则
凡发生欠缴税收收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必须按照市局统一要求签订《清理欠税责任书》。
二、签订《清理欠税责任书》的具体要求
1、对于累计欠缴税收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欠税企业,其《清理欠税责任书》报市局清欠办公室备案。
2、凡签订《清理欠税责任书》的欠税企业,其当年一律不得发生新增欠税,尽力清理以前年度欠税。
3、欠税企业签订《清理欠税责任书》后,不能按计划归还欠税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即由主管征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超过限期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对签订《清理欠税责任书》的欠税企业,因其不能执行归还欠缴税款计划,在对该欠税企业使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加征滞纳金后,仍不能履行归还欠缴税款计划的欠税企业,可使用《扣款通知书》通知银行部门扣缴税款。
5、对欠税企业实施本款第3、4条措施后仍不能归还欠缴税款的欠税企业,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对屡催无效甚至抗税不缴的纳税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6、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市局统一要求签订《清理欠税责任书》又无力偿还欠缴税款的,可将该欠税企业情况集中汇总后同市局清理欠税办公室研究解决。
附件:《清理欠税责任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