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对欠税企业建立《企业欠税档案制度》的通知
津国税所[1998]6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25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对欠税企业建立《企业欠税档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自1999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欠税档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清理企业欠税工作力度,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清理企业欠税工作的需要,对欠税企业建立《企业欠税档案》,《企业欠税档案》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建立《企业欠税档案》的范围
凡发生欠缴税收收入三个月的企业必须建立《企业欠税档案》;
二、《企业欠税档案》的内容
1、欠税企业的《企业欠缴税款情况表》、《企业欠缴税款情况总表》(附后);
2、欠税企业的欠缴税款原因文字说明;
3、欠税企业的上报资料(另发文);
4、欠税企业的《清理欠税责任书》(另发文);
5、清理欠税工作情况记录(主要包括《清理欠税责任书》执行情况的记录,对欠税企业采取清理欠税的措施和清欠效果)。
三、《企业欠税档案》要专人管理,及时核实、整理、调整,做到资料齐全、真实。
附件:企业欠缴税款情况表(略)
企业欠缴税款情况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