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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流[1998]11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津国税流[1998]1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1998]11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国有森工企业”的范围,仍按照市局津国税一[1996]7号文件规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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