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下达1997年新产品免征所得税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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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一处、有关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新产品实现利润免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一[1995]22号)精神,经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查认定,对列入我市1997年度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27种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新产品实现利润的减免税事宜,由负责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财税部门负责。各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新产品减免所得税的审批和管理,严格按照下达新产品免征所得税项目计划和新产品所得税减免的有关规定审批,并按年度编制新产品减免税情况表(格式附后),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