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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社保费减负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社保费减负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7

各参保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388号)文件要求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2019年继续执行市政府社保费相关减负政策,现有社保费征缴政策保持不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保减负政策执行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社保减负政策

  (一)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12%执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如国家和省里公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按6%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费率继续按3%执行。

  (三)失业保险

  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继续按0.5%执行,本市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继续按0.5%执行,外来员工不缴纳。

  (四)工伤保险

  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实施减半政策。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减负政策中的养老保险减负,只适用本市辖区内的参保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税务部门会依据减负政策,生成社保费应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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