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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2018.8.1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厦门市税务局所辖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的应对和协查工作;负责所辖的厦门市思明区、集美区、海沧区和象屿保税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二、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含电子签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名称开展工作,新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职责范围内的税费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报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职责范围内涉税(费)举报业务时使用。

  三、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原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业务印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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