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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6]6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09-29 厦国税函[2006]6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请参阅: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6]62号

全文失效

2006-06-02

同安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利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厦同国税同发〔2006〕11号)文收悉。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文和财税字[2000]35号文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福利企业委托加工而取得加工费收入,不属于先征后还增值税的范围。

二、对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对民政福利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经加工再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还增值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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