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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6]37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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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6〕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6]37号

全文失效

2006-04-06

各直属局、区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规定,结合《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发〔2004〕118号文)规定,对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审批管理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条件:

(一)经正式认定的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100万元不便于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发票;

(三)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800万元以上;

(四)使用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月用量在40份以上。

个别防伪税控企业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销售单件产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发票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等);

(二)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上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五)销售单笔业务或单件产品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须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还须注明出处,并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当场核对。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由直属税务分局统一受理。

(二)核查。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上年度申报应税销售额、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等);

2.是否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仓储,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3.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帐证是否齐全;    

4.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5.是否有违反税法行为记录。

核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局。

(三)审批和决定。市局对申报材料及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派人到企业做进一步调查),在《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交由直属税务分局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企业。

四、后续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经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年一度复审制度,每年一月份各单位应对此类企业上年度使用发票情况进行审查,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上报市局重新审批:

(一)上年度年销售额未达一亿元,或未发生销售单件产品超过100万元的经营业务;

(二)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多次未按规定申报和抄税的;

(三)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税卡、IC卡、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管理存在隐患;

(四)发生违反税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或申报、经营等存在异常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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