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厦门  >  厦国税征[2000]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征[2000]3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征[2000]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5〕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征[2000]3号

全文失效

2000-02-22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对货物的境外运费,出口货物的运输费和免税货物的运输费均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不准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