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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流[2000]11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企业监开期间偷税数额和补税数额确认问题的批复

09-29 厦国税流[2000]1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请参阅: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企业监开期间偷税数额和补税数额确认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流[2000]11号

全文失效

2000-02-01

你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企业监开期间如何确认偷税数额和补税数额的请示》(厦国税稽查局〖2000〗011号)收悉,对文中提及的监开企业在监开期间偷税数额和补税数额的确认问题,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06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不缴或少缴的应纳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确定。偷税款的补征入库,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当期留抵税额”。因此监开企业在监开期间发生偷税的,偷税数额和补税数额均按此规定确认。厦国税流〖1998〗037号文件不适用于稽查查补税额的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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