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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流字[1997]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新国税流字[1997]12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12号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241号对辽宁省《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称:“对辽宁省农电管理站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电加收0.02元的电工经费应随同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现摘转给你们,请知照,并结合各地供电部门收取电费的同时,加收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进行清理检查一次,对未征收增值税的价外收入,应进行清理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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