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地税发〔2006〕14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你们,并对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税发[2006]104号文件的通知内容,经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协商决定,全区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开始时间推迟至2006年9月1日,结束时间不变。
二、区局不再统一印制推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各地可在办税服务大厅张贴补充通知,告知纳税人推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事项。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及时与当地国家税务局联系,统一税务登记证编码。
四、区局拟定于8月中旬召开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视频培训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2.行政区划代码、税务机关代码一览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