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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函[2002]4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花颗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09-29 新国税函[2002]412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花颗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412号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啤酒花颗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乌国税发[2002]149号)收悉。新疆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的啤酒原料生产基地,为扶持新疆啤酒花制品产业的发展,鉴于啤酒花颗粒生产、加工的特殊性,经研究,同意你局的意见,对啤酒花颗粒比照农产品依13%的税率计算征增值税。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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