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阿勒泰地区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阿勒泰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 2016.07.05 | 阿勒泰地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正文“国家税务局”字样内容 | 修改为“税务局” |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2014.04.01 |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经2014年3月31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 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经2014年3月31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
2.公告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