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5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4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及备案审查整改工作要求,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26日第12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2014年2月18日制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予以废止。
同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部分条款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一并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