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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7年4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全文废止。现将《自治区国税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5]665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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