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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6月3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转发给你们,具体操作办法可按照《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3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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