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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4年4月1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天然卤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成品钾盐与提取卤水的折算比调整为1:200(调整后的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为400元/吨)。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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