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200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补充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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