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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函[200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09-29 新国税函[2002]5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号

全文有效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增值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56号)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购进棉花并将货款通过新疆棉花交易市场转付给售棉单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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