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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函[2001]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准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集中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新国税函[2001]94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准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集中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94号

全文有效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接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关于申请集中缴纳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建新营计字[2001]25号)。建设银行机构职能、会计核算体系进行了改革,原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各储蓄网点由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实行集中管理,各类数据由新疆区分行营业部统一出具。各储蓄网点仅负责数据采集。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所属各储蓄网点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自2001年3月份起,由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集中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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