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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函[2001]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新国税函[2001]19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19号

全文有效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昌州国税办字[2001]5号]收悉,为了有效支持我区番茄深加工出口贸易,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番茄生产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继续按照《关于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208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范围除原“屯河公司”所属的“新疆屯河昌通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屯河科林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乌苏番茄制品分公司”以外,新增“新疆屯河华新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屯河沙弯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玛纳斯番茄制品分公司”、“新疆屯河北庭番茄制品分公司”。
三、要求你局及有关地区,对“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严格管理,认真审核,对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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