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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办[2001]4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新国税办[2001]40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40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5日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现摘转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清理。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转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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