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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税办[2011]5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代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09-29 新国税办[2011]545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更换代开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1]545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3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经区局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更换代开发票专用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一)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中央刊主管国税机关代码,使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11位税务机关代码。其中: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及委托代开单位使用县(市、区)国税局代码,如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国家税务局为“16501020000”; 县(市、区)国税局所属税务分局(所)使用税务分局(所)代码,如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国家税务局华凌税务分局为“16501051100”。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外刊主管国税机关规范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四)代开发票专用章下刊“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
  (五)使用多枚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应在每枚代开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其中: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顺序编码为“(1-1)、(1-2)……”;所属税务分局(所)顺序编码为“(1-1)、(1-2)……”,如只使用一枚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不需编号;委托代开单位中邮政部门顺序编码为“(2-1)、(2-2)……”,其他委托代开单位顺序编码为“(3-1)、(3-2)……”。
  (六)代开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代开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主管国税机关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主管国税机关代码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刻制要求
  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县(市、区)国税局征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及所属税务分局(所)使用的印章刻制、印模备案及分发。
  委托代开单位使用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县(市、区)国税局征管部门统一编号并出具印章刻制证明,委托代开单位自行刻制后将印模报县(市、区)国税局征管部门备案。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代开发票专用章自2012年2月1日起启用,原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作废。
  附件:《代开发票专用章》样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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