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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11]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棉花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09-29 新地税发[2011]11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棉花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地税发[2011]111号

失效

2011年5月1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棉花加工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年度起享受优惠政策。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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