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通知
克市地税发[2009]13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8日
各区地税局、稽查局、石油税收征管局:
根据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各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由选择确定行政复议机关,与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对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规定明显不同。
今后各区地税局对作出的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在税务文书中告知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稽查局、石油税收征管局应在税务文书中告知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