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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函〔2010〕1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人防设施 地下建筑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10〕19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5月25日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石地税发〔2010〕41号)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地下人防设施、地下建筑等,属于地上建筑物的范畴,因此,对其销售转让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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