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四条自2014年4月1日起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1995]44号
已被修订
1995年5月21日
内容(缺)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