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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四字[1996]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新地税四字[1996]1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6]1号

全文有效

1996.01.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精神,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给个人入股股金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含单位集资分配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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