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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2]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问题

09-29 新地税发[2002]75号 我要评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问题

新地税发[2002]75号

全文有效

2002-6-3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企业解除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当地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全区统一确定为22,000元/年。

       2、上述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不再退库;未扣缴的,按本规定执行。

       3、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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