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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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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1号

全文有效

2019-4-9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规定,取消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本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条件

  数量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期限

  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区县税务机关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

  4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主管税务机关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无数量限制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31日前提出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时间:2019年4月11日

一、公告制定背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修改,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公布已取消的该行政许可事项。乌鲁木齐市税务局亦应发布公告,更新本系统税务行政许可目录。

  二、公告内容

  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更新本系统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公布本系统实施的4项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即“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三、公告落实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更新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修改了金税三期系统流程,同时配套制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可自行选择汇总纳税,在首次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相关信息资料即可。各区县局应当全面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征管流程和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升级前,要辅以手工操作方式确保申报纳税事项办理顺畅,不得以信息系统不支持为由延缓取消事项落地;同时,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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