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新疆  >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办法和应急预案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办法和应急预案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办法和应急预案(试行)

全文有效

2018-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引导涉税舆论,有效预防、减少和消除涉税舆情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办法和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文所称涉税负面舆情是指互联网、微博、微信、社区论坛等新兴媒体上,反映阿拉尔税务工作和税务人员管理方面的负面信息。涉税负面舆情分为重大涉税负面舆情和一般涉税负面舆情,其中重大涉税负面舆情是指严重影响税收工作和阿拉尔税务局形象的负面信息,包括对重大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存在误解误读、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等方面的负面舆情。

第三条  为确保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做好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督导落实工作。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副职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稽查局、金银川税务所、沙河税务所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科(第一税务所)(以下简称“纳税服务科”),主要负责制定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各项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各项措施绩效考核。明确纳税服务科负责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引导和应急管理工作;局内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舆情处置工作。

第四条  涉税网络舆情管理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对于本局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制定文件实施中发生的涉税负面舆情,由本局纳税服务科牵头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置;要依托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第五条  纳税服务科设置涉税网络舆情管理岗,建立涉税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监督考评等制度。局内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落实涉税网络舆情处置职责。

第二章 监测与推送

第六条  纳税服务科建立涉税舆情监测体系,采取人工筛查等方式对涉税舆情进行定期监测,对监测的涉税负面舆情内容进行甄别后通过腾讯通、微信、QQ、电话等方式推送至相关部门。对于重大涉税负面舆情,第一时间报告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发现重大涉税负面舆情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税务局报告,同时向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对紧急事件,可以采取口头报告的形式,事后补报书面报告。

第八条  涉税负面舆情工作实行台账管理,详细记载涉税负面舆情发生时间、内容、来源、传播范围、处置进展、后续发酵情况等,并实行办结销号处理。

第三章 调查与回应

第九条  纳税服务科根据舆情内容,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处置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组织舆情应对。与发生舆情相关的部门要主动跟进,提出政策保障依据,积极参与舆情处置。

第十条  对于经调查属于情况不实或恶意炒作的重大涉税负面舆情,特别是严重歪曲事实、抹黑税务形象、影响社会安定、事关意识形态的,应向自治区税务局和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宣传部报告并争取支持,同时向第一师阿拉尔市党委网信办、公安等部门申请协助处置;经调查属于情况不实或恶意炒作的一般涉税负面舆情,由办公室迅速联系原发文媒体说明情况,要求撤销报道或发文澄清,联系转载至头条或首页的媒体,要求后置沉降,并做好后续跟进报道媒体的解释说明工作,最大限度减小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  加强对涉税负面舆情的研判,积极主动、审慎稳妥地做好舆情回应工作,避免因不当回应产生新的舆情。

(一)对于发生的涉税负面舆情,是否要回应、以何种方式回应,要以及时、科学、准确分析和研判负面舆情的性质、内容、危害等为前提,切忌草率回应、盲目回应、错误回应。

(二)涉税负面舆情事实清楚的,要及时回应;事实不清楚的,核实清楚后要立即回应;重大涉税负面舆情,要在自治区税务局指导下进行回应。

(三)涉税负面舆情回应形式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政务网站发布权威信息等方式。

(四)涉税负面舆情回应内容要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避免自说自话,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

(五)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后,要继续做好跟踪监控工作,如果涉税舆情负面影响进一步扩散或出现新问题的,要重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涉税负面舆情影响控制或消除后,对舆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进行评估,提出加强舆情管控的意见。

第四章 结果反馈

第十三条  应按要求向自治区税务局报送涉税负面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的书面报告,遇紧急事件可先电话报告,事后补报书面报告。对于一般涉税负面舆情,应在接到自治区税务局推送或发现舆情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情况较为复杂的,可先报告初步处置情况,待处置完毕后再报告最终结果。对于重大涉税负面舆情,应持续报送各个重要节点的应对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书面报告应包含舆情反映的主要问题、核实情况、传播态势、处置情况、整改措施等内容,并标明经办人、签发人,加盖公章。经办人为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发人为分管局领导。书面报告原则上要求逐级上报,对特别重大涉税舆情,可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五章 监督、考评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涉税负面舆情应对处置的监督内容主要包括调查核实情况、回应反馈情况、整改情况。要高度重视涉税负面舆情应对处置工作,认真调查核实舆情反映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并针对舆情反映的问题加强整改,防范同一问题重复出现、舆论反复炒作,或发生次生负面舆情。

第十六条  未按照时限完成反馈、整改等工作,涉税负面舆情应对处置报告不合要求、被驳回的,或应对处置不当导致舆情反复发酵,被社会广泛关注、被上级督办要求反馈情况的,严格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评,对直接责任人、出现负面舆情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扣分并问责。

第十七条  我局主要负责人对我局涉税网络负面舆情负领导责任,分管局领导负次要责任,部门负责人和处置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重大涉税负面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局领导对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后限期进行整改。

对因工作消极、不作为、整改不到位、责任落实不严格,导致发生重大涉税负面舆情的,依纪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当事人相应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