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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浙地税三2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问题的批复

09-29 [96]浙地税三2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问题的批复

[96]浙地税三27号

全文失效

1996年4月12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台地税政[1996]35号请示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在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凡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住宅暂确定为普通标准住宅:

  1、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

  2、剔除地价的构造成本在85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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