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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6]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浙地税二[1996]18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6]1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税务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税发[1995]171号《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主管税务局,文化局可视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有利控管的原则,制定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省文化厅备案。

  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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