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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3]43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浙地税函[2003]43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432号

全文失效

2003年12月8日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原始凭证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3]38号)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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