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湖国税征[2003]1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6月13日
全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200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加深对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理解,并及时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去。
二、采取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对与其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仍按照市局湖国税征[2001]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我市统一确认《湖州日报》为纳税人刊登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声明的报刊。
四、我市已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可继续采取委托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按月扣缴税款(以缴纳税款视同申报)的方式;如需要简并征期的,确定简并征期为按季申报征收,其缴款期限为期满次日起10日内。对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并且委托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扣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再要求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并逐步实现税款缴纳无纸化。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略)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