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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外[1998]2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省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浙地税外[1998]2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省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外[1998]22号

全文失效

1998年5月18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近来,据一些市、地反映,我局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八日以浙税外[1993]30号文批复规定,对浙江省对外文化交流公司所邀请的港台艺员来我省各地演出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该公司汇总扣缴并统一向省局缴纳,此规定在近几年的执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批复为税制改革之前制定,其主要内容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为加强人所得税的控管对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省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省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凡演员、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演员、运动员属该团体雇员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上述纳税人以个人名义在我省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演员、运动员应缴纳的个个所得税,应以其一地演出所得报酬,在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承包外国、港、澳、台地区演出、表演活动的演出场、馆、院或中方接待单位,应在支付演出团体、个人收入时将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向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未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浙税外[1993]3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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