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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一[1998]1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浙地税一[1998]1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8]12号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经营人员35%(含35%)以上的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未达到35%比例的福利企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各自审批的免税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下同),每年汇总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免税情况汇总上报市、地地方税务局,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1月25日前汇总上报省局。

  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2号)(略)

  附件二: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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