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饮食业定额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7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外税分局:
为规范饮食业发票的使用管理,加强对饮食行业的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饮食业定额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凡全省范围内从事饮食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和限额专用发票或使用由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饮食业经营户都应进行发票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相关的税务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
1、纳税人原使用的饮食业手写(或剪贴)发票是否已清理缴销;
2、纳税人是否存在应用未用饮食业定(限)额发票现象、是否存在以原饮食业发票或其他非饮食业专用发票代替饮食业定(限)额发票使用的现象;
3、纳税人是否存在私印伪造、转借买卖、收回重用饮食业定(限)额发票的现象;
4、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是否按规定如实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
5、纳税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按规定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的行为。
三、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准备阶段,各地应于1998年4月底之前做好广泛的宣传和充分的准备工作,要组织辖区内所在的饮食业经营户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第二阶段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地应于1998年5月至7日间完成对辖区内的所有饮食业经营户的全面检查工作;第三阶段为总结建制阶段,各地应于1998年8月至9月份对专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总结、整改、并集中处理有关违章案件、及时做好有关款项入库、定额调整等善后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已列入1998年度省对市、地、县征管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并作为1998年度个体税收“五单”工程质量考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于1998年9月30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随同《饮食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上报省局征管处(同时,抄报市地地税局征管处(科));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于199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有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四、专项检查的要求
1、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对饮食业定(限)额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是整顿饮食业用票秩序、加强饮食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并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精心周密的组织部署和切实有效的配套措施来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地要把发票的专项检查与税收的专项整顿结合起来,要防止和纠正就票查票、导致发票管理工作与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相脱节的作法。特别是对那些承包、挂靠经营户和采取定期定额、发票加定额管理办法的经营业户,一定要将发票的专项检查与查补税收、调整定额工作结合起来,这样才能使发票的专项检查工作发挥出应有的效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以后,各地应及时编制《饮食业经营户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并于9月底前上报市地地税局备案。
3、要做到全面普查、不留死角。此次饮食行业用票情况的检查是一次全省性的联合大行动,各地务必引起高度的重视。各级地税机关要将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作为今年二季度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集中力量打好歼灭战;要对辖区内的饮食业经营户一个不漏地进行排查;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还要突出重点,加强对高档豪华酒店的检查力度,通过内查外调、突击检查、全方位立体检查等有效手段全面查清其实际经营情况,并据以调整税收的征管措施,要防止出现力量平摊、不突出重点或者走过场的工作局面,使专项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4、各地应坚持税务机关的专业检查与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专项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宣传准备阶段,各地要做好充分的宣传发动工作,将专项检查的有关内容、要求、奖惩措施等对外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人民群众对饮食业定(限)额发票的管理要求家喻户晓,从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在专项检查实施阶段,各地应对外公布发票管理监督电话或设立举报电话,依靠群众的力量,提高对发票违章行为和偷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对饮食行业的发票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顿与有关部门的治安、物价等专项治理整顿活动结合起来进行,以进一步加大专项检查的力度。
5、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根据工作进度合理调配征管力量,保证善始善终地完成饮食业用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确保饮食行业的税收专项整顿工作收到实效,对专项检查过程中查实的涉税违章案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在专项检查过程中查出的属于定额偏低、有明显偷税、漏税嫌疑的业户,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严肃处理外,应及时调整其定额或责令其建帐建证;对于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在查处重大案件过程中有重大贡献或提供有效线索、为重大案件的查处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各地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附件:
一、饮食业发票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饮食业经营户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