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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与宁夏瑞利祥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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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与宁夏瑞利祥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21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5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石嘴山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煊,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管理科科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夏瑞利祥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吉民,宁夏宁夏瑞利祥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宁020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瑞利祥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797033.7元,申请执行费10370元,合计80740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宁夏瑞利祥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地方税务局案件款807403.7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国玉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叶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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