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5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122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叶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男,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横富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387.2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387.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解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387.2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387.2元)。2016年8月2日,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横村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桐地税横费限改字〔2016〕19号社会保险费责令改正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该通知书于2016年8月9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横村税务分局向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桐地税横催〔2016〕7号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催告书,要求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387.2元,但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横村税务分局作出的桐地税横费限改字〔2016〕19号社会保险费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执行人桐庐隆灿针织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倪 莎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