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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裕泓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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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裕泓精工模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7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313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明,局长。

被执行人:海宁裕泓精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松和,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行审132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提取被执行人海宁裕泓精工模具有限公司在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执2268号执行一案中尚可领取的执行款4807.7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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