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浙江  >  浙江省岱山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岱山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浙江省岱山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06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2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67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道,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润广,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浪琴花园别墅27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亚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岱山县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税务行政强制一案过程中,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921执613号案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郑力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周盈琪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