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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其他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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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27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3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13区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459716-2。

法定代表人周军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行审21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案款41049.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1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滨江区块学圣路东侧1号地块A区块和B区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因本院已受理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桐庐县滨江区块学圣路东侧1号地块A区块【土地证号为桐土国用(××××)第××××号】和B区块【土地证号为桐土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余 水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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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8-11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3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13区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459716-2。

法定代表人周军良。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周军良下落进行调查,查明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滨江区块学圣路东侧1号地块A、B区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0)第0012244、0012245号]不动产(现已解除查封)。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3件,申请标的约3009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行审216号行政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社会保险费41049.9元、执行费516元,现均未执行到位。2017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6)浙012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平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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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03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13区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9459716-2。

法定代表人周军良。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执行款41049.9元,并承担执行费51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案外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权为由,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浙012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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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27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9716-2,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13区3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行审216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案款41049.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1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浙江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5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章建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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