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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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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17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系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干部。

被执行人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三达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5830452。

法定代表人赵静。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与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其他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静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赵静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2016)浙0122执2126号案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静予以司法拘留十五天。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8件,总标的约1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行审198号行政裁定,本案执行标的为128125.47元、执行费1822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公开栏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2016)浙0122执2126号案对被执行人法人赵静限制出境并且对其护照作废,于2017年5月3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静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赵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平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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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9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2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0458-7。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

被执行人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三达路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85830452。

法定代表人赵静。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行审1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在(2017)浙0122执46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庐萌生日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8125.4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成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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