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方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02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481行审7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雪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市方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郭店工业园区环园西路2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杜丽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方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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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汪永清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屈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