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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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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与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2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481执22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057-0。

法定代表人:蒋雪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晓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中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2007-8。

法定代表人:杜志龙,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浙0481行审6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扣被执行人海宁圣荣皮草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5元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虞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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